投標人可以組成聯合體,那么采購人能聯合嗎?
投標人可以組成聯合體,那么采購人能聯合嗎?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兩個及以上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的情況普遍存在。但也存在兩個及以上的采購人聯合進行采購的情況,這種聯合采購相對較少。
那么,該模式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有適用范圍的限制?具體該如何操作?
何謂聯合采購
聯合采購是指不同的采購人就相同或同類采購需求聯合自行采購,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機構進行統(tǒng)一采購,參加聯合采購的采購人根據采購結果與中標人或成交人分別簽署政府采購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
聯合采購是政府采購方式與管理的創(chuàng)新實踐,通過聯合采購將零散的項目集合起來,形成一定的采購規(guī)模,實現帶量采購和以量換價,不僅有利于優(yōu)化政府和社會資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經濟效益,降低政府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而且有利于采購人獲得統(tǒng)一的產品和服務,這對具有集約化、標準化、專業(yè)化要求的采購需求而言,如通用軟件、通用設備、信息系統(tǒng)建設與維護等等,具有積極的效果。
聯合采購合法嗎
雖然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暫未對聯合采購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這并不影響聯合采購的合法性。
首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跨區(qū)域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這一規(guī)定重點就跨區(qū)域聯合項目的投訴管轄規(guī)則進行了明確,也為聯合采購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
其次,政府采購實踐中存在聯合采購的項目。不少地方有聯合采購的做法,聯合采購的內容既有規(guī)格或標準相對統(tǒng)一的通用類貨物和服務。例如:硬件設備、辦公軟件、保險服務等。
建議各地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等原則,明確聯合采購的適用范圍。
聯合采購應如何操作
從地方性的規(guī)范性文件及聯合采購項目的實踐來看,聯合采購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環(huán)節(jié):
一是聯合采購項目的發(fā)起。一般是由參加聯合采購的采購人事先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確定聯合采購的牽頭人,或者由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發(fā)起聯合采購,并由主管部門作為聯合采購的牽頭人。牽頭人負責確定聯合采購的采購人代表等組織協(xié)調事宜。
二是聯合采購項目的委托。從實踐來看,大部分聯合采購項目會委托給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或其他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即參加聯合采購的采購人就聯合采購意向、采購方式、采購品目等達成一致意見后,將項目共同委托給同一家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并分別或共同與采購代理機構簽署委托代理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三是聯合采購項目的實施。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人已確定的采購方式,根據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采購活動。
四是聯合采購項目合同的簽署與執(zhí)行。采購結果確定后,參加聯合采購的采購人根據采購結果分別與中標人或成交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中標人或成交人按照相應的合同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各采購人根據合同約定組織項目驗收和支付合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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